宣傳片制作公司根據多方面數據顯示,數字化影視廣告片在網絡出版渠道上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視頻已成網絡主流應用,而影視則是其最主要內容;網絡渠道對于數字影視的價值,有可能將超越影院、光盤等傳統發行模式;仍然只有比例極少的網民愿意為電影、廣告片、企業宣傳片網絡版權買單;熱衷于自愿上傳影視作品的網民數量依然非常有限。 數字出版物網絡侵權嚴重,這是業界面臨的“集體困惑”,在數字影視領域,這種傷害尤其嚴重。筆者認為,其原因固然有數字版權領域普遍的立法缺位、取證困難、侵權范圍廣等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則來自數字影視作品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但卻缺乏必要的“特別保護”所致。 影視作品有著自己的特殊性質,例如內容上以娛樂為主、投入上成本比較高、創作上獨創性較高、傳播上高峰期間短、權屬上權利源明顯、舉證上程序較復雜等不一而足,這些特征在相當程度上足以降低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保護標準,而提升加強版權人利益保護的必要性應屬于版權保護中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 版權法對版權人權利的限制是為了照顧他人的合理知識需求,照顧文化的社會傳播。然而,對于以娛樂為主,追求獨創的影視作品來說,法律似乎沒有太多理由非要提供足夠的免費機會給第三人學習。而對于投入大、生命周期短、舉證艱難、權屬源頭清晰的作品形態,法律也不應該留給盜版者過多“避風港”的抗辯理由。 所謂的“避風港”條款,是指在發生網絡版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自己并不上傳、制作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但并不被直接視為侵權,只有其拒絕刪除時才被視為侵權。顯而易見,這一規則是從鼓勵網絡新產業發展、鼓勵網絡知識傳播的立場出發的,但卻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版權人的權利,并得到了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大多數國家網絡版權立法的采用。 遺憾的是,影視作品的上述特殊性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卻常常被忽視,司法實務上轉而用調整文字等作品類型的習慣標準來調整影視作品,“避風港”原則被毫無保留地應用于數字影視的網絡侵權認定上。這樣的情形,在現實中信手拈來:視頻分享網站雇傭人手充當“網友”上傳盜版影視,然后驚呼“網站對海量信息甄別不過來”,成功進入“避風港”;網吧從假冒“版權人”手里以不合常理的廉價購入“正版電影”,然后“委屈”地爭辯“我們也是被騙的受害人”,從而逃避被追責;即使被抓個正著,一些審理法官也“自由裁量”出象征性的賠償數額,令費盡氣力的版權人得不償失,贏官司輸錢。 顯然,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影視作品在網絡版權調整上的利益失衡,版權人則成了這一失衡的最終受害者。而這種失衡勢必會阻礙影視優秀作品的創作,進一步傷害整個影視產業的良性發展。 從產業長遠發展出發,在影視作品網絡版權保護中,應強化“紅旗原則”,提升第三人對盜版行為的注意義務;同時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影視作品投入大、收獲期短等特點,大幅提高影視作品侵權行為的賠償額度,而不是急于擔心影視版權人對權利的“濫用”。 按照“紅旗原則”理論,即使網站上的一些內容不是由isp自己上傳的,但只要這些內容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地屬于盜版,那么isp就應該主動刪除,而不能因為沒有收到版權人的通知而拒絕承擔責任。我國等多數國家立法都借鑒這一原則。 影視作品產業(如企業宣傳片,廣告片等)的發展與其他版權作品類型產業在整體發展邏輯上并無二致,那就是創造優秀的電視廣告片和宣傳片,滿足使用者需要,從而獲得收益,進而創造更多優秀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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